企業(yè)出租土地使用權時,相應取得的收入可通過“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具體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出租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
1、企業(yè)出租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yè)出租土地使用權結轉成本時,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累計攤銷是用于攤銷無形資產的,其余額一般在貸方,貸方登記已計提的累計攤銷。累計攤銷科目為資產類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列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內,作為無形資產的減項。累計攤銷只屬于無形資產的調整科目,登記方向與無形資產登記方向相反。
出租土地使用權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11%。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則可以選擇簡易計稅5%計算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1、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五條規(guī)定,增值稅稅率:(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3、根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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