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公司法是在估計投資項目的資本成本時,尋找一個經營業(yè)務與待評價項目類似的上市公司,以該上市公司的β值作為待評價項目的β值。運用可比公司法,應該注意可比公司的資本結構已反映在其β值中。如果可比公司的資本結構與項目所在企業(yè)顯著不同,那么在估計項目的β值時,應針對資本結構差異作出相應調整。
運用可比公司法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新項目的風險與現有資產的平均風險顯著不同,不能使用公司當前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而應當估計項目的系統(tǒng)風險,并計算項目的資本成本即投資人對于項目要求的必要報酬率。但項目系統(tǒng)風險的估計,比企業(yè)系統(tǒng)風險的估計更為困難,而可比公司法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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