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票據(jù)被拒絕付款(如銀行賬戶余額不足)或出現(xiàn)其他法定事由(如承兌人破產(chǎn))時,向票據(jù)的前手(如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要求償還票款及相關費用的權利。通俗來說,它像一張“接力還款協(xié)議”:當直接付款人“掉鏈子”時,持票人可要求所有經(jīng)手過票據(jù)的人“接力”付錢,確保交易安全。
核心特點:
兜底保障:彌補付款請求權的不足,確保票據(jù)持有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連帶責任:持票人可跳過中間環(huán)節(jié),直接向任意前手追索。
時效嚴格: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行使,否則權利消滅。
追索權的觸發(fā)場景與分類
1.期前追索權:票據(jù)到期前的“預警機制”
觸發(fā)條件:
承兌人或付款人明確拒絕承兌(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
付款人破產(chǎn)、死亡、逃匿或喪失償債能力。
案例:
某企業(yè)持有2025年6月1日到期的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但承兌銀行在4月1日因資不抵債宣布破產(chǎn)。持票人無需等到6月,可立即向出票人或前手背書人追索票款。
2.期后追索權:到期日后的“最后防線”
觸發(fā)條件:票據(jù)到期后付款人明確拒絕付款。
案例: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開具的100萬元匯票,到期后提示付款,但因乙公司賬戶余額不足被拒付。甲公司可向乙公司、背書人丙公司追索本金+利息。
3.再追索權:追索鏈條的“無限接力”
定義:被追索人(如背書人)代償后,可繼續(xù)向其前手追索。
案例:
背書人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萬元后,可向乙公司追償;若乙公司無力支付,丙公司還可向出票人丁公司追索。
行使追索權的關鍵步驟與要求
1.必須取得“拒付證據(jù)”
合法證明:
銀行出具的拒付證明或電子票據(jù)系統(tǒng)生成的拒付記錄;
付款人破產(chǎn)的法院裁定書、死亡證明等。
反例:某企業(yè)因未取得書面拒付證明,法院駁回其追索請求。
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操作
首次追索權:自拒付之日起6個月(例如2025年3月1日被拒付,需在9月1日前追索);
再追索權:自代償之日起3個月(例如丙公司2025年6月1日付款,需在9月1日前追索前手)。
3.可追索的金額范圍
包括:
票面金額(如100萬元);
利息(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5萬元);
追索費用(如公證費0.2萬元)。
合計:持票人最終可獲105.2萬元。
追索權的對象與連帶責任
1.追索對象:所有“經(jīng)手票據(jù)”的債務人
出票人(開票方)、背書人(中間流轉方)、承兌人(承諾付款方)、保證人(擔保方)。
選擇權:持票人可任選其中一人、多人或全體追索。
2.連帶責任:前手必須“接力”付款
案例:
一張匯票的流轉路徑為“A公司→B公司→C公司”。若C公司被拒付,可直接要求A或B付款,或同時起訴兩者。